索 引 号 | 971045726/snyncj/2023-00128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30 |
文 号 | 眉农规〔2023〕3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8-30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现场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通知》(川农函〔2021〕41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和《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眉农函〔2020〕9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含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全过程质量监管工作,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的资质、经营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
招标文件中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任务、标准、工程和耕地质量及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和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七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的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任务。
第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粮大户、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选址、建设、验收等阶段,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自、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章 项目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际效益等因素,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大中型灌区、天府粮仓示范区谋划储备项目,明确优先顺序,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眉山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程》等标准、规范以及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机制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实施方案必须以勘察成果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实施方案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外业成果、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把好项目布局、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关口,合理布设田型调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主要工程措施,严禁划分核心区、辐射区和数字造田,禁止在“非粮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等区域选址建设。
第十六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农田建设领域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不得擅自推迟和违规降低勘察设计标准。
第三章 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工作记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任务、质量标准、工期节点、施工安全、施工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等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任务、质量标准、工期节点、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等要求。
第二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加强对施工进度控制、施工需要的设计变更、施工材料质量和项目建设质量自检,施工工程量计算、隐蔽工程施工等关键施工环节的管理,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
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对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相关内容应反映在施工记录中。
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等要求,选派与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建设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监理单位应制定项目监理工作方案,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相关内容应反映在监理日志上。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在施工期内每个工作日均应记录完整的监理日志,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应据实进行施工工程量收方计量,形成工作记录(包括工作底稿、照片、视频等)并及时三方签字后存档备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阶段性验收存档资料。
第二十二条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质量检测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合理而产生的变更,纳入参建单位信用体系评价管理。
第四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高效节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农田输配电、地力提升等工程数量、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对县级初验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照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在保修范围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或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县级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利用负总责,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利用良性运行机制,加强用途管控,坚决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非粮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抽查、集中维护、监督考核等。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是高标准农田的直接管护主体,负责常态化管护,探索建立“村集体+新型经营主体+农户”三方共管机制。支持各县(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等方式开展建后管护。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可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充分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违规从业机构“黑名单”等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受益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农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现场监督照片或视频。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参建单位予以处罚。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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