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rzyj/2024-00079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08 |
文 号 | 眉市规自资规〔2024〕1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市规自资规〔2024〕1号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8日
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
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以下简称规划土地核验)是指建设工程竣工以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有关内容履行情况进行核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眉山市中心城区内由市本级管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域。此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规划土地核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土地核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包含的各项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配套设施全部竣工;
(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原有住房、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等已全部拆除。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规划土地核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签章的《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符合眉山城市规划区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要求的现状竣工测绘图(1:500~1:1000,DWG格式)、《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地籍调查报告》。
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文件不再单独提交。
第三章 核验内容
第七条 土地核验对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界址、土地用途等用地情况以及土地出让(划拨)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第八条 规划核实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核实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高压线走廊退距等。
2.建筑单体。建筑单体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分区、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位等指标。
(二)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核实
1.核实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断面、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2.核实起止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致。
3.核实桥梁、隧道、涵洞、公交站点等其他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结果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并联开展规划土地核验事项。规划土地核验事项由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个人)规划土地核验申请资料后,在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出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规划土地核验申请受理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土地利用、建筑规划、测绘、自然资源执法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开展规划土地核验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土地核验采用内业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内业资料检查。申请资料受理后,受理窗口应在当日内将《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材料转送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部门职责与核实内容分别对验收材料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现场踏勘核查。对需现场核查的内容,验收小组应组织2人及以上核查人员赴项目现场进行踏勘核查,并当场填写《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符合性审查表》。
第十二条 规划土地核验符合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证》。核验结果形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个人)核发《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整改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并移交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终结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证》。
第十四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同一期建设工程,原则上应统一申请核验。为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对建设工程分期申请核验,分期核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分期核验的建设工程应经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综合评定,符合要求后按联合验收程序开展。
(二)建设单位(个人)提交分期核验的申请材料,在建设工程现状竣工测绘图中标明分期工程名称、分期范围线、进出道路、项目出入口、配套设施位置等。
(三)申请分期核验的建设工程应达到安全使用条件,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分期范围、出行、安全等自成系统,与在建工程要形成物理分割空间,分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设施等应同步竣工。
(四)申请分期核验范围内应拆除的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作为一期申请核验。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申请最后一期核验时,应对第七、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整体规划指标和土地情况进行核验。
第十六条 不涉及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土地核验,仅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工作实行统一信息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证》前,应及时按规定将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信息录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并取得电子监管编码,实现全国规划土地核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规划土地核验、领取规划土地核验整改通知单、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证时应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及时整理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案卷,并按规定移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失真、失准等原因导致核验结论错误的,由建设单位(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因测量成果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测量数据不准确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测绘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眉山市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外,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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