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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4-17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市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原《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农函〔2022〕10号)》因有效期届满于2024年3月1日自动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实际,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八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天然水域禁钓区、禁钓期范围;二是对垂钓工具、垂钓方法进行规范;三是对垂钓人员身体条件、垂钓环境保护进行规范;四是对垂钓行为、垂钓渔获物种类、大小等进行规范;五是对垂钓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和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

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情况

《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11日起征求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公安局等14个市级部门、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和6个县(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其中市级部门提出修改意见0条。县级2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其中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3月11日至3月18日,《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7天(不及时制定,将影响政策执行)。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网站、电话、邮箱、信件等方式反馈的意见建议。

四、《办法(试行)》施行时间

本办法因涉及全市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十年禁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的执行力,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水域生态安全的需要,《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有效期为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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