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公布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公布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我局草拟完成《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0月在市内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立法调研,11月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5个市级部门(单位)意见,同时分别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立法专家、社区居民、企业和行业代表等意见,最终形成《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建筑垃圾定义及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建筑垃圾产生者的责任义务,要求以末端利用为导向分类收集、按规定交付建筑垃圾、更新收运处置台账等;
四是明确建筑垃圾收运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按规定路线收运、保持收运车辆密闭完好整洁、将建筑垃圾应收尽收;
五是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责任义务,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置建筑垃圾、按照规定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是对擅自收运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垃圾摊铺回填;
七是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建筑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在台账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八是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