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眉府办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有关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3号)在2023年2月底到期,以及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实际,市医保局牵头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政策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十一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期、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
(一)参保范围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其中取消了“患有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进参保范围”的规定,允许此类人群无障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征缴明确了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内容,其中将最低缴费基数由“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期规定了参保人办理医保待遇清算退休的条件和享受医保待遇的等待期,其中将办理医保待遇清算的最低缴费年限由“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我市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修订为“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满10年”,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等待期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
(四)基金支付范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点阐述了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内容。其中提高了住院基础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进一步放宽了异地就医,将未备案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由下调20个百分点调整为下调10个百分点;政策向老年群体倾斜,对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六)生育保险待遇对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进一步优化了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将待遇等待期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废止文件的背景。近年,为积极适应新阶段医保发展需要,国、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文件,对大病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废止文件的必要性。《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眉府办发〔2014〕40号)在筹资标准、待遇保障能力、起付水平、特殊人员倾斜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需要,亟须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三、废止的主要内容。全文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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