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中关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解读
眉山市人民政府6月发布了《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于2024年6月19日开始实施。《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航空航线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其中的气象相关术语及限制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以下为术语及高度限制条件解读:
1.“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指“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参考《条例》第十一条。
2.“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指上述台站周围“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条例》以下条款: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国家强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有如下规定:
“3.1.2.4 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
3.1.2.4.1 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3.1.2.4.2 国家一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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