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4-00019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4-02-01 |
文 号 | 眉府规〔2024〕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眉府规〔2024〕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优化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兴安、诚信护安、依法治安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每年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评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条 受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近两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安全生产工作被约谈、告诫等;
(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障安全经费的投入;
(八)纳税和征信记录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行政处罚,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九)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攻关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一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奖励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出申请,经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届满后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财政部门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奖励15个“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每个奖励5万元。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辖区(行业领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并进行初审,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届满后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财政部门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本条规定的奖励项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从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预算中安排,由市财政负责兑现。生产经营单位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同类财政资金奖励的,市级奖励资金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中存在伪造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通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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