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4-0001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6-04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4〕10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4〕10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确定的市级牵头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立法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和保障措施,开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各环节具体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市级牵头部门(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配合推进立法项目。
二、强化多方参与
进一步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扩大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和新设行政处罚等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
三、提升工作质效
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表,按时推进,杜绝照搬照抄,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市级牵头部门(单位)要在当年形成调研报告。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立法 类别 |
序 号 |
项目 类别 |
项目名称 |
牵头部门 |
地方性 法规 (草案) |
1 |
修改类 |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府 规章 |
2 |
制定类 |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制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3 |
制定类 |
《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制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立法 调研 |
4 |
调研类 |
建筑垃圾管理立法调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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