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4-0000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1-26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4〕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1-2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4〕1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眉山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3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市上总体负责、部门协同推进、县(区)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液化天然气)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方案。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气、供电企业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积极对上述“三类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用气、用电需求情况,于2024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按时推进完成。即日起至2024年2月8日前,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完成宣传动员,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数量和实际经营情况分类别、分区域组织全覆盖拉网式调查摸底,建立“一户一档”。2024年2月25日前,完善改造用户清单,开展方案设计、工程预算、签订改造协议等工作,建立“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台账(见附件)。2024年5月25日前,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三)加快实施改造。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加强统筹协调,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改造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价费监管。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督促燃气、供电企业规范安装工程费用,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零费用”政策,不得将建筑区划红线外投资转嫁给用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验收费、开户费、扩容费等已明令禁止的费用,不得违背市场行情高估冒算改造费用。
四、职责分工
(一)专班职责。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每周调度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通报,不定期进行督导,筹备召开工作推进会。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二)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管道燃气、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对“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符合标准规范的简便安装流程,统筹推进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以及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及时查处改造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新开办餐饮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告知相关用气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用户做好“瓶改电”改造。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商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瓶改管”“瓶改电”宣传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兑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无理阻挠“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等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餐饮等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体、民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督导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饭店、学校(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开展各行业厨房或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三)属地职责。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基础资料和摸底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做好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以及用户宣传发动、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四)企业职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按照标准规范制定简便安装流程,负责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及质量安全控制,按期完成改造。供电企业负责做好“瓶改电”相关电力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用电负荷,指导“瓶改电”用户户内用电设施改造,按期完成改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积极配合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在改造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履行供气义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五、资金筹措
(一)按照“政府奖补一点、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二)鼓励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
(三)用户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补贴方式
(一)补贴时限。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成“瓶改管”“瓶改电”的。
(二)补贴标准。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市级财政在省级财政资金激励奖补的基础上以每户1000元的标准对县(区)政府给予奖补。未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市级财政不予奖补。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单位食堂及管理经营性餐饮场所涉及的改造不纳入奖补范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消化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各部门齐抓共管、燃气和供电企业积极跟进的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联动监管、联合执法,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组织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县(区)要充分发挥燃气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积极加强指导,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积极筹措资金,提前招采设备管材,鼓励燃气、供电企业先行垫付安装,通气、通电时用户付清有关费用。县(区)财政对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要及时兑付补贴。
(三)加强措施配套。对“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涉及市政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行政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手续办理,对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管道燃气、供电企业对用户申请改造实行“一站式”服务,签订合同后,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强督查问责。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对应改不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餐饮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暂停其营业。对未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场所及用户,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力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到位。
附件:“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台账表
附件
“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台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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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区) |
场所名称 |
详细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改造方式 |
改造类别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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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改 管 |
瓶 改 电 |
重 点 改 造 类 |
有 序 改 造 类 |
其 他 改 造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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