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提案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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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2-08 18:06   洪雅县人民政府 审核人: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万勤芳、蒋卫东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中药雅连品牌保护发展的建议》(第15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于2008年成功申报雅连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眉山市第一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5年至今许可洪雅县瓦屋山药业公司依法使用。

2018年,我县开始培育雅连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加强对瓦屋山药业公司进行指导。2020年9月,申报资料已通过县政府审核,同意洪雅县中药材协会(瓦屋山药业公司)代表县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洪雅雅连”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联系人:姚宣丞 联系电话:1367964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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