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jxw/2024-00027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
文 号 | 眉经信规〔2024〕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7-0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 山 市 科 技 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科 技 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政府7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科技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眉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规范化工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关于“优化中试项目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化工中试项目安评、环评适度包容性审批”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中试和验证性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设施、装置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在省政府认定的与试验所承担试验项目工艺安全风险等级一致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园区管委会负责化工中试基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手续。中试基地内总平面布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其具体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化工背景,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标准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并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报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具备完善的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且基地内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保障中试项目安全运行。
第十条 中试基地应具备一定的中试设备,拥有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产等条件。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基地。中试基地出入口、中试厂房出入口、主要通道、使用或存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贵重物品的房间等重要区域要设置安防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试验装置禁止采用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物料。
第十三条 在企业内部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试验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备案。属于固定投资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类别第44项、“二十四、医药制造业”类别第47项以外,探索实行企业剩余环境容量满足中试项目需求,且排放物与原有环评结论及批复基本保持一致的,由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园区管委会进行备案。若中试项目的原材料、工艺、设备等发生改变,导致排放物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由项目主体单位参照有关化工生产安全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运行前将相关安全管理材料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查。对生产有影响的中试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
第十四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向中试基地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由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审核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属于固定投资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中试基地内项目可以打捆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续单个中试项目利用原有设施设备中试的,由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不突破原环评要求的可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园区管委会备案。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由项目主体单位参照有关化工生产安全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运行前将相关安全管理材料报送属地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查。
(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化工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还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经评估存在爆炸危险性的,还应设置防爆墙等硬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运行前,中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八条 项目试验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中试基地内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对中试设施予以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园区管委会。企业独立设置的中试项目,利用原有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当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有关要求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四川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重大事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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