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4-00054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2-07
 文  号  眉建规〔2024〕1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4-02-0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主城区临时户外广告和占道促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眉山主城区临时户外广告和占道促销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27

眉山主城区临时户外广告和占道

促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和占道促销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优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5 号)精神结合眉山主城区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眉山主城区苏祠街道、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 申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占道促销的单位(商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活动、庆典时或建筑施工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既可能为商业性,也可能为公益性,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

第五条 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内容应当健康、清晰、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要求和行业管理标准,不得妨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不得对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第七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会节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将市(区)政府批准的设置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严格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既定方案设置,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负责。

第九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政务窗口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设计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三章 占道促销设置

第十条 设置占道促销活动时间为法定节假日周末(商家周末占道促销每月不超过3,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促销活动只能在经营场所对应区域进行。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部门举办促销活动,原则上应提供牵头单位分别报市、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方案。

第十三条 周末临时占道促销活动仅限宣传本商场或本商铺产品(生鲜食品除外),原则上不得促销与本商场或本商铺经营项目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不得借公益名义开展促销商品宣传。

第十五条 “炒、烤、煎、炸”等现场加工食品,应当安装具备收集、净化、排放功能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六条 占道促销期间,应当遵守市容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占道促销的,申请人应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占道期间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占道时临时搭建(堆放)现状图和搭建(堆放)后的实景彩色效果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3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