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4-00001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03 |
文 号 | 眉建规〔2023〕1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执业单位:
为加强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市垃圾分类办牵头制定了《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食品加工后不可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设备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内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原则。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及业务指导,完善部门协调、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餐厨垃圾投放,未经许可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经济和信息化、教体、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推广餐厨垃圾减量措施,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信用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行政许可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决定、颁发行政许可,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按规定安装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
(三)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检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收集、运输协议,按约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二)将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到固定、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应当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
(三)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处置企业;
(三)密闭运输,不得泄露和遗洒,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集、运输数量及来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及时接收、处置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环境检测和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性能评价,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效果;
(六)建立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置设施运行数据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四)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运输;
(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六)收集、运输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七)将餐厨垃圾用于畜禽养殖;
(八)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未经批准,收集、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不得停业、歇业;因设施检修等事由需要暂停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属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集、运输、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处理、反馈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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